新闻动态

拒不执行: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三个窗口期

发布日期:2025-07-20 11:50    点击次数:151

拒不执行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比较,一个最大的区别点在于:鼓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、刑事谅解。这里用的是鼓励,而不是同意,或者其它的名词。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刑事案件可以谅解,或者和解,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,并且征得司法机关的同意。而对拒执案件,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司法机关的态度,基本是提倡和鼓励。

一、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的态度

2024年11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“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行为,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;在提起公诉前,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,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依法不起诉。在一审宣告判决前,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,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。”这个规定比较原则。

一些省市对拒执的司法文件,也有类似具体细化的规定。

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、浙江省公安厅《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》规定,“三、自诉案件的和解、驳回: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,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,可以酌情从宽处罚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拒执犯罪案件,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。”

“二十一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: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相关案件时,应当考虑拒不执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、拒执行为具体表现、情节、造成的后果,综合判断,注意办案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。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案件过程中,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。对于经人民法院移送后立案侦查的案件,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、裁定,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经与人民法院沟通后,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;在审查起诉过程中,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、裁定,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后果的,经与人民法院沟通后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,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;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,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、裁定,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”

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、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(粤高法发[2004]31号),规定,“第十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前,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履行债务,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从轻处罚。”

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、四川省公安厅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 “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对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的行为人适用刑罚时,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适应的原则,根据总则的有关规定,在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期。

在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前,行为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履行,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适用缓刑或者罚金。”

上述地方司法文件都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,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
其中浙江公检法三家的会议纪要,规定最为直接、具体。本人在杭州办理得一起拒执案件,被执行人在刑事拘留期满即将批准逮捕时,与申请人达成和解,由其亲属代为偿还全部债务,我们申请人一方当天出具收条和刑事谅解书,检察机关当天即决定不予批捕,随后又作出不起诉决定,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无异议,收获了较好的效果。

二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三个窗口期

按照法律规定,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,案件要经历立案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理判决三个阶段,这三个阶段,对于被执行人和申请人,都是刑事和解、谅解的窗口期,都要好好把握。越早达成,被执行人付出的代价要低,越往后代价越高,到了法院阶段,即使归还、履行了债务,法院大概率还是要判刑的,只不过是从轻处罚,情节轻微的,可能不予处罚。但是对被执行人来说,付出的代价更大。

因此,对于拒执案件来说,刑事谅解、刑事和解的这三个窗口期,对于双方来说,都是至关重要的。

同时,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,各地司法部门可以借鉴浙江的做法,对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适用作出具体、细化规定,被执行人在三个阶段自愿履行,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:在侦查阶段履行的,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商法院直接撤销案件,在起诉阶段履行的,可以由检察机关会商法院决定不起诉,在审判阶段,则由刑事审判庭与执行部门会商决定从轻处罚还是免于处罚。在拒执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才能更好地帮助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根本目的。



Powered by 196手游平台app下载 @2013-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

Copyright Powered by365站群 © 2013-2024